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陳錫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經補充判決部份廢棄」,揆諸上開說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653,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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