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吳梅玉 代理人 粘玉弘 上列聲請人吳梅玉因與相對人 許光輝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梅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陳聰禮 已於95年11月10日日死亡,而聲請人嗣於96年2月5日所為之債權讓與通知即難認為合法,請再為補正並提出收件回執。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 陳俊吉 之收件回執。
三、依所提出資料,聲請人為債權讓與受讓人,惟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之內容與前開資料不盡相符,併請補充敘明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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