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 曾雅棻 即被告 曾瑜棻
曾璽名 曾麗光 曾韋凱 余忠宗 黃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計算式: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32,1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3.57平方公尺=新臺幣756,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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