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7號債權人 皇翔 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秉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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