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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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告 張維萍 訴訟代理人 劉君狄 被告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
黃旭田 律師 王絃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姓名「 劉君秋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君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