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簡婉惠 兼法定代理人 呂貞葦 被告嘉義縣政府建設處道路養護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3,476元【計算式:34,873,476元+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