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陳榮宏吳玉珠 繼承人被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之抵押權土地地號及抵押權字號,且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35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並於113年12月9日對原告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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