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小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小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乙○○○六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梅菊
  訴訟代理人  紀世川
         詹梓霖
  被   告 甲○○○住新竹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攜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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