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除相對人乙○○、甲○○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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