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朱曉群 律師
游朝義 律師 董家均 律師
參加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丑○○複代理人楊金順律師
朱曉群律師游朝義律師董家均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上訴人甲○○
戊○○辛○○己○○癸○○壬○○庚○○丁○○地○○○天○○寅○○酉○○(即卯○○○之承受訴訟人)亥○○(即卯○○○之承受訴訟人)巳○○(即卯○○○之承受訴訟人)
5樓申○○(即卯○○○之承受訴訟人)戌○○(即卯○○○之承受訴訟人)未○○(即卯○○○之承受訴訟人)午○○(即卯○○○之承受訴訟人)辰○○(即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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