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丁○○
甲○○ 余聰明 之承乙○○余聰明之承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余聰明之承
住台中縣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77條之17、第44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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