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
吳澄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0月7日執行羈押,98年1月7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8年3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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