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秀蘭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且患有精神疾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5日執行羈押,後於99年1月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9年3月4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