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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