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原告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6月23日以「自行車座管」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02517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遂於96年5月3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認其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舉發案,於97年6月13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7203030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097061146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