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徐櫻桃
巷38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春桃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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