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盧沁媛
被 告 陳明宏 即 梁玉年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明志 即梁玉年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陳麗雲 即梁玉年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佳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下午二點四十
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