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李宸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捷不動產仲介經濟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264
元(包括資遣費79,465元、工資5,000元及補提勞退金102,799
元),本應徵第2審裁判費2,985元,而其中工資5000元,本應
徵收1,500元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二分之
一即750元,扣除後,上訴人應繳納2,235元裁判費,而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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