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135條1項│刑法140條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8日晚│95年10月28日晚│││間11時20分許│間11時20分許│├───┬───┼───────┼───────┤││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察署│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6361│2636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6│96│││案├─┼───────┼───────┤│後││字│壢簡│壢簡│││號├─┼───────┼───────┤│事││號│432│432││├─┼─┼───────┼───────┤│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3│││期├─┼───────┼───────┤│││日│30│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6│96││確│案├─┼───────┼───────┤│││字│壢簡│壢簡││定│號├─┼───────┼───────┤│││號│432│432││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4│││期├─┼───────┼───────┤│││日│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0日│拘役10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