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91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緝字第2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復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3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91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另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66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迄民國93年10月25日始因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1月5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4月2日晚間某時許止,在其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及臺北縣新店市○○路上之租屋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1日即施用1次。嗣分別於94年1月16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天祥旅社」303室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1、2所示之物;95年4月3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5樓之9前為警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D-940191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940191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暨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0號)各1份。
(三)扣案如附表1、附表2所示之物。
(四)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080008909號鑑定通知書1份。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已認罪,經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其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於審判外達成如主文所示科刑之合意。經查,被告之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認屬實,並與本院認定之事實相符,審酌被告之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及其素行等情狀,上開協商內容尚無不當之處,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第一級毒品│1│包│驗餘淨重0.13公克,含│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海洛因│││極微量海洛因殘渣之外│14日調科壹字第080008││││││包裝1個重0.18公克│909號鑑定通知書│└──┴─────┴──┴──┴──────────┴──────────┘附表2: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注射針筒│1│支│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用(置入││││││海洛因後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