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交簡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О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七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對利用道路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被告前已有相同前科,於本件又再犯酒後駕車之犯行,並進而肇事,雖未致他人傷亡,然衡其心態,顯然漠視法律,亦忽視廣大用路人之交通安全,行為實有可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犯本罪之時點為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家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3507號被告甲○○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宋屋里廣興28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酒後駕車涉公共危險罪於91年7月8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壢交簡字第75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9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愓,明知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時,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96年5月17日上午7時30分許起,在桃園縣平鎮市宋屋里廣興287號住處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貿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17分許,途經桃園縣平鎮市○○路與育達路口,不慎與適時途經該處由 劉得賢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而肇事,其後,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予酒精測試,經以酒精測定器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54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2、被告之酒精測試單
3、被告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後生理協調檢測紀錄表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與現場車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涉公共危險罪於91年7月8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壢交簡字第75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9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前案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既有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之前案紀錄,有如前述,其卻不知警愓,而再次酒後駕車上路乃涉本件公共危險犯行,堪認其法紀觀念淡薄,又佐以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54毫克,經警觀測及為生理協調平衡檢測之結果,實已達泥醉之程度,其卻貿然駕車上路,更有車禍肇事之事實,足見其無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爰請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資儆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琦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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