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二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蔡丞耿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莊松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