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七號
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仲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莊松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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