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己○○○○○○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