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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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優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霖 右原告與被告鉦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提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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