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邱明弘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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