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雍正
陳慧錚吳世敏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雍正
陳慧錚吳世敏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