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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