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楊明箴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2項雖分別載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股利及相關本息;交付被告被
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10條所定簿冊影本,
惟未載明請求股利之金額及原告因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交付該項簿冊影本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經本院發函命於3日內原告補正,該函於民國106年
1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原告迄今仍未補
正,故原告上開2訴訟標的均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均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上開2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
上開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3,3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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