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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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偉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
造之「 林偉師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
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5年間經本院以105
年度士交簡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3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6
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
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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