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二)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竇士閩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林峻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士閩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竇士閩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100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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