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錫淮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100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6808號、16809號、16810號;又理由欄三之100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6808號、16809號、168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100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係「99」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之誤,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退併辦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本院第一次辯論終結後改依100年度偵字第16808號、16809號、16810號案移併本院審理,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100年度「係99之誤」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應係100年度偵字第16808號、16809號、16810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意旨,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之100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6808號、16809號、16810號,又理由欄三(原判決第8頁第22行)之100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5644號、25645號亦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6808號、16809號、16810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