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57號上訴人即被告 竇士閩 選任辯護人 林峻義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士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竇士閩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0年5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犯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所犯強盜罪,亦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之重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為確保日後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而諭知羈押在案。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