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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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 林大文 訴訟代理人 林萬盛 被告 廖美玉
廖秀黎 廖雲啟 李廖秀絹 廖玉卿 廖郃 廖佐离 廖佐鏞 廖佐笆 廖淑敏 廖曉蘋 廖曉韻 廖曉潔 廖曉涵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廖毓豪 被告 許廖夏
廖甲銖 陳淵霖 陳猜 陳鳳綢 廖鎮樂 陳麗華 陳麗嬌 程爐 程金嬌 程銘輝 程銘德 許登顯 許全成 許木樹 許惠貞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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