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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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金成 選任辯護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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