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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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 陳月琴 被上訴人 黃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
2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或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自提起上訴時起,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者,法院不經裁定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