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盧維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帝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5,3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78,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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