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七九號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遲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姜悌文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壹拾叁萬陸仟捌佰│0000000│八個│││司│北支庫││壹拾伍元││月│├─┼─────────┼─────────┼───────────┼────────┼────────┼──┤│2│世欣工程有限公司寶島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叁仟叁佰貳拾玖元│0000000│七個││││行││││月│├─┼─────────┼─────────┼───────────┼────────┼────────┼──┤│3│昌吉營造有限公司萬通商業銀行長春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壹萬捌仟柒佰肆拾│AI七0三七九七│六個││││行││叁元│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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