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0號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新發被告張簡大裕選任辯護人林志揚律師被告 潘庚廷 被告 歐陽鎮 被告 張簡杏如 被告 莊曜寧 被告 侯文章 被告 黃利民 被告 潘怡伶 被告 李秋慧 被告 尤南都 被告 龔純巧 被告 潘雅萍 被告 陳慧君 被告 陳敬文 被告 彭志翔 被告 董恭孝 被告 尤品權 被告 蕭世澔 被告 朱育萱 被告 丁婉婷 被告 張佩雯 被告 劉恩佟 被告 邱英香 被告 張筱盈 被告 吳勝和 被告 蔡淑華 被告 王嘉芬 被告 郭鳳婷 被告 程振文 被告 李建潤 被告 李美英 被告 邱進地 被告 李秀琴 被告謝 劉桂淑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黃思嘉 被告 陳靜珍 被告林 梁美華 被告 陳昭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108年度偵字第1636號、107年度偵字第7593、7596、7598、7600、7601、7602、18802、18804、19397、19398、19578、19579、19580、19582、19756、20144、20145、20146、20147、20151、20270、20273、20275、20276、20598、20996、20998、21002號。二、108年度偵字第417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135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由
一、「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判期日(包括宣示判決期日)乃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進行訴訟或聽判,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提升疫情警戒等級至第三級之臺北市、新北市外,其他縣市陸續出現確診本土病例,似有擴散現象,甚至出現二級警戒區域確診病例至法院出庭。司法院本於防疫優先原則,降低群聚感染風險,避免疫情擴散,維護洽公民眾與法院人員安全,宣布自5月19日起至28日止,全國各級法院暫緩開庭措施。嗣因指揮中心於5月19日宣布提升全國其他地區為第三級警戒區域,司法院復宣布自5月19日起至28日止,擴大居家辦公及彈性上班時間措施,並為防止疫情擴散,強化院外人員進出法院之防疫措施,例如採取「簡訊實聯制」登記、自主健康管理者至戶外隔離安置區由專人處理、僅受理郵寄、電話、視訊、線上諮詢服務,避免直接接觸。
三、本件被告程新發等39人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60號、109年度訴字第289號、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共3案),前經本院合併審理並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5月24日宣判。
然而,本件犯罪事實超過百項,案情繁雜而卷證眾多,已因上述疫情警戒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法院採取分流上班等防疫措施,以致影響合議庭正常評議及製作判決書所需合理預定時間,而難於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況且本件被告人數高達39人、被害人亦將近30人之多,可預期逐一宣示判決結果所需時間甚長,而法庭空間有限,若到庭人數過多,更難以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且於全國疫情警戒等級已提升為第三級警戒期間,自5月19日起至28日止各級法院暫緩開庭措施,高雄市又非無本土確診病例,原定宣判期日110年5月24日更落在上述第三級警戒及暫緩開庭期間之內。本於防疫優先原則,降低群聚感染風險,避免疫情擴散,以維護當事人、關係人及法院人員健康安全,顯然不宜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而有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應延展14日至21日(相當於1個週期之檢疫期間)後宣示判決。
四、綜合以上說明,本件既有上述因防疫措施影響而需延長評議及製作判決時間,並有降低群聚感染風險,避免疫情擴散等防疫之重大理由,爰依法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改定於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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