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陳靜豪
兼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宜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應賠償原告之妻..」,訴之聲明內容
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
二、證據明細表所列之證據(起訴狀表明將補提,惟迄未提出)
。
三、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應提出原
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