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郭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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