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王有
被 告 鑽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俊杰
被 告 施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5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請原告於一週內具狀說明說明本件是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抑或
是共同給付?若是請求連帶給付,則依據為何?若是請求共同
給付,則依據又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