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張錫卿
       楊志潡
上訴人即被告
(被上訴人) 丁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10月23日本院102年度港簡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丁金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4,402
元、157,336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2,490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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