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方大中
被   告  李春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珮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