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07號
原   告  楊詠心
訴訟代理人  張蕙宜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劉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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