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26號原 告 吳註誠 被 告 管延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應提出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到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