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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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26號
原   告  吳註誠
被   告  管延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7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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