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三號
聲請人驪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竹商業銀行楊梅分│北勢企業社 賴永商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肆仟伍佰元│AA三三一六0一││││行││││四││├─┼─────────┼─────────┼───────────┼────────┼────────┼──┤│2│華南銀行中壢分行│順隆五金材料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壹萬陸仟零柒拾元│GC八七四二五二││││││││二││├─┼─────────┼─────────┼───────────┼────────┼────────┼──┤│3│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林永福 │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伍萬貳仟壹佰元│TB五九六八二一││││││││五││├─┼─────────┼─────────┼───────────┼────────┼────────┼──┤│4│新竹商業銀行大溪分│ 羅祥隆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壹拾伍萬零伍佰元│0000000││││行││││││├─┼─────────┼─────────┼───────────┼────────┼────────┼──┤│5│新竹商業銀行環北分│ 侯光興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肆萬 元│AA三五三0二三││││行││││四││├─┼─────────┼─────────┼───────────┼────────┼────────┼──┤│6│新竹商業銀行 龍岡 分│蔡 陳玉英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參萬玖 仟參佰捌拾│AA三五二七九一││││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