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義中
吳慶展
原告與被告 鄭健宏 (原名 鄭鎮東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
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更正訴之
聲明為: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5月18日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及於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分割登記行為,均應
予以撤銷;㈡被告 吳淑於 103年6月30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 鄭吉男 所有
(本院卷第477頁)。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
為253,134元(本院卷第437頁),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0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
按110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共計8,322,900元,有上開土地
第一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10年5月11日高市稽
鳳房字第1108310617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09至367頁、第
303至306頁),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4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5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6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7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8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9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4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5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6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7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8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19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4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5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2㎡=│
│ │地號土地 │ │92,400元 │
├──┼──────────────┼─────┼─────────┤
│26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63,800元/㎡×1㎡│
│ │地號土地 │ │=63,800元 │
├──┼──────────────┼─────┼─────────┤
│27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66㎡│
│ │地號土地 │ │=3,049,200元 │
├──┼──────────────┼─────┼─────────┤
│28 │高雄市○○區○○段0000-0000│1分之1 │46,200元/㎡×55㎡│
│ │地號土地 │ │=2,541,000元 │
├──┼──────────────┼─────┼─────────┤
│29 │高雄市○○區○○段○○○○○號房│1分之1 │ │
│ │屋(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五│ │ │
│ │甲二路545巷12號) │ │ │
├──┼──────────────┼─────┤ 358,900元│
│30 │高雄市○○區○○○路○○○巷12│4分之1 │ │
│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31 │高雄市○○區○○○路○○○巷未│1分之1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共計8,322,9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