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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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廖晉賢 即宸翔機電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1,25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