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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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及專案補償款繳款單,為何內有聲請狀內未載明之門號0000000000之請求款。
二、如為一併請求,應具狀追加,並提出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償10,998元之依據。
三、提出門號①0000000000、②0000000000其請求專案補償①7,208元、②6,365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